不能任由外卖平台“两副面孔”存在

阅读        发布日期    2018-07-24 11:18:09        光明网-时评频道    

  作者:杨玉龙

  前不久,广东省深圳市齐先生的弟弟喝了通过美团外卖平台购买的奶茶后,身体出现了明显不适。深圳消委会的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发现齐先生之前购买奶茶的名为皇茶(龙华总店)确实已更名,这家店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的经营范围是:热食类食品制售,也就是说,这家店并没有自制饮品制售的资质。

  外卖的便捷性已无需过多论证,但是良好的外卖消费环境,有赖于外卖平台、入驻平台的餐饮商家、监管部门、消费者的共同努力。倘若只打自己的小算盘,比如入驻商家超范围经营、外卖平台又疏于监管审核,无疑会给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埋下伏笔,或甚引发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新闻中齐先生的遭遇并非是孤案。深圳消委会5月份的监督调查中,饿了么外卖平台被抽查35家商户,其中4家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11家超范围经营,16家未公示或更新许可。而平台对此回应称,一种原因是商家没有这两种资质,还有一种原因是商家没有上传到客户端搜索不到。但是,这个“显示与否”并未真正影响到店铺的正常营业。

  如此情境下,外卖平台就形成了“两副面孔”:一方面称,没有证照不能上网络外卖平台,另一方面却有证照不全的商家在正常营业;一方面规定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实体的店面缺一不可,另一方面这些信息不公示也不影响外卖平台上的店铺经营。如果任由这“两幅面孔”存在,无疑是对有关法律规定的挑衅。

  事实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都是国家针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提出并制定的专门性规章,对网络餐饮服务的监管、平台主体责任落实、入网餐饮商户和配送等问题有着明确且具体的要求。唯有各方按照“规矩”来,网络餐饮才能实现长久规范性经营与发展,消费者权益才能得到根本保障。

  比如,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对于商家而言,理应遵此行事,而外卖平台更须履行好相应的监管和审核责任,以杜绝商家的不法经营行为。

  外卖平台“两副面孔”终归会纵容入驻商家的投机取巧。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上外卖用户规模达到3.43亿,而且保持了持续高速增长。越是如此,食品卫生安全越不能掉以轻心。唯有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监管方各司其责,为食品安全问题托底,才能筑牢食品安全之基,让消费者真正放心消费。(杨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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